| 瑞恒香港企业注册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TC003067)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8,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5年10月9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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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石中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TC004066)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4,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5年9月22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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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一商业有限公司 (TC004860)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藉以下措施,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不时复核持牌人为进行客户尽职审查而取得的关于客户的文件、数据及资料,以确保该等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的。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5,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5年9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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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珲国际有限公司 (TC003523)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8,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5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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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威注册有限公司 (TC003082)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6,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5年8月8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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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TC003635)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b)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措施以核实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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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达商务有限公司 (TC008600)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措施以核实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16,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5年4月8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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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誉注册有限公司 (TC006516)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2. 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8,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5年3月14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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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兴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TC007251)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b)及(d)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措施以核实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及核实看似是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身分及该人代表客户行事的授权。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2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5年2月6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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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康国际牌照合规有限公司 (TC007612) |
持牌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5年1月15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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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TC002460)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a)、(b)及(d)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措施以核实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5.《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32,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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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恒信达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TC003524)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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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KUMA BUSINESS SERVICES LIMITED (TC000442)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1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9月1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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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港合顾问有限公司 (TC001053)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12,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9月1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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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发有限公司 (TC002731)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28,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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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安立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TC001525) |
持牌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6,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4年8月8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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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伟发展(国际)有限公司 (TC003716)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20,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4年8月8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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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智集团服务有限公司 (TC002295)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2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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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ST UNION GLOBAL LIMITED (TC000030)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S(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
2.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19,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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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德仁注册有限公司 (TC005380)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U(1)条的规定,即有关人士在未取得处长的书面批准前成为持牌人的董事。
3.《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5.《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6.《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7.《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37,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6月6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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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朋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TC005109)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4,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6月5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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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FDI SECRETARIES LIMITED (TC000104)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1项,即在合规主任或洗钱报告主任出现空缺时,持牌人没有确保在七日内委任一名新的合规主任或洗钱报告主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填补空缺。
2.《打击洗钱条例》第5A部第53W(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其详情有所改变后,于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处长具报该等改变。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25,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6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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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伟易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TC006943)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6,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2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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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胜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TC008161)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2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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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基企业注册(香港)有限公司 (TC005327)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d)条的规定。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5.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6.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4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4月5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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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ETUN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TC005925)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0(1)(b)(i)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就每名客户,备存在按照《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部识别及核实该客户或该客户的任何实益拥有人的身分时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复本,及如此取得的数据及数据的纪录。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施加港币8,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4月5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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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AGUE MANAGEMENT & CONSULTING LIMITED (TC005755)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施加港币1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4月3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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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骏宏物流有限公司 (TC007406)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2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2024年3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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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华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TC005926)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没有藉以下措施,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不时复核持牌人为进行客户尽职审查而取得的关于客户的文件、数据及数据,以确保该等文件、数据及数据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的。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施加港币7,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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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TC000910)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措施以核实客户及其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5.《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2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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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铭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TC005786)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d)条的规定。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5.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24,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8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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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WINA SECRETARIES COMPANY LIMITED (TC003754)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1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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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发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TC007130) |
持牌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4,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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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企业注册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TC007126)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藉以下措施,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不时复核持牌人为进行客户尽职审查而取得的关于客户的文件、数据及数据,以确保该等文件、数据及数据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的。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0(1)条有关备存纪录的规定。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5,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2月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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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晟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TC008558)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谴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及施加港币12,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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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领顾问有限公司 (TC000026)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根据第2(1)(a)条的规定,以文件、数据或数据,核实该客户的身分;以及持牌人没有根据第2(1)(d)条的规定,核实看似是代表客户行事的某人的授权。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谴责及施加港币18,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1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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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成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TC005834) |
持牌人违反:
1.《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1)(d)条的规定。
2.《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
3.《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4.《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決定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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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浦有限公司 (TC000638) |
持牌人违反:
1. 《打击洗钱条例》第53J条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条件第2项,即持牌人没有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设立充分及适当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并以政策纲领或其他书面文件作为证明。
2.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9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在客户未有为身分识别的目的而现身时执行特定的措施。
3.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1)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某客户或某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设立及维持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条所指的责任的目的并且不抵触《打击洗钱条例》的有效措施。
5.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23条的规定,即持牌人没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确保有适当的预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及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
公开讉责、命令持牌人采取纠正行动及施加港币10,000元的罚款 (决定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纪律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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