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恒香港企業註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TC003067)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10月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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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石中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4066)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9月2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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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一商業有限公司 (TC004860)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藉以下措施,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不時覆核持牌人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而取得的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9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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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琿國際有限公司 (TC003523)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8月1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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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威註冊有限公司 (TC003082)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6,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8月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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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TC003635)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b)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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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達商務有限公司 (TC008600)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16,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4月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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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譽註冊有限公司 (TC006516)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3月14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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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興國際商務香港有限公司 (TC007251)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b)及(d)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及核實看似是代表客戶行事的人的身分及該人代表客戶行事的授權。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2月6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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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康國際牌照合規有限公司 (TC007612) | 
                              持牌人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5年1月1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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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誠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TC002460)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a)、(b)及(d)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32,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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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恒信達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TC003524)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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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KUMA BUSINESS SERVICES LIMITED (TC000442)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1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9月1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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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港合顧問有限公司 (TC001053)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12,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9月1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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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發有限公司 (TC002731)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9月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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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安立國際商務(香港)有限公司 (TC001525) | 
                              持牌人違反《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6,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8月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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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湛偉發展(國際)有限公司 (TC003716)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8月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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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卓智集團服務有限公司 (TC002295)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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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ST UNION GLOBAL LIMITED (TC000030)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S(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 
 
2.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 《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19,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紀律行動聲明
                               | 
                            
                            
                        
                        
                        
                          
                            
                            
                              | 香港德仁註冊有限公司 (TC005380)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U(1)條的規定,即有關人士在未取得處長的書面批准前成為持牌人的董事。 
 
3.《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6.《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7.《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37,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6月6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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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朋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TC005109)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6月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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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FDI SECRETARIES LIMITED (TC000104)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1項,即在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出現空缺時,持牌人沒有確保在七日內委任一名新的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填補空缺。 
 
2.《打擊洗錢條例》第5A部第53W(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其詳情有所改變後,於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1個月內,向處長具報該等改變。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6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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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偉易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TC006943)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6,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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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勝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TC008161)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5月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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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鴻基企業註冊(香港)有限公司 (TC005327)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d)條的規定。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5.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6.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4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4月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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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NETUN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TC005925)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1)(b)(i)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就每名客戶,備存在按照《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部識別及核實該客戶或該客戶的任何實益擁有人的身分時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複本,及如此取得的數據及資料的紀錄。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4月5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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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AGUE MANAGEMENT & CONSULTING LIMITED (TC005755)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1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4月3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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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駿宏物流有限公司 (TC007406)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2024年3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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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華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TC005926)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沒有藉以下措施,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不時覆核持牌人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而取得的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7,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3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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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信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TC000910)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措施以核實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5.《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2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3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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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銘優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TC005786)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d)條的規定。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5.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2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2月8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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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OWINA SECRETARIES COMPANY LIMITED (TC003754)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1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2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 
                            
                            
                        
                        
                        
                          
                            
                            
                              | 聯發商務(香港)有限公司 (TC007130) | 
                              持牌人違反《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4,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2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 
                            
                            
                        
                        
                        
                          
                            
                            
                              | 時代企業註冊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TC007126)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藉以下措施,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不時覆核持牌人為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而取得的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0(1)條有關備存紀錄的規定。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5,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2月1日)  
                                 
                                
                                   
                                
                                紀律行動聲明
                               | 
                            
                            
                        
                        
                        
                          
                            
                            
                              | 香港中晟秘書服務有限公司 (TC008558)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譴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及施加港幣12,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1月1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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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領顧問有限公司 (TC000026)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根據第2(1)(a)條的規定,以文件、數據或資料,核實該客戶的身分;以及持牌人沒有根據第2(1)(d)條的規定,核實看似是代表客戶行事的某人的授權。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譴責及施加港幣1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4年1月11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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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成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TC005834) | 
                              持牌人違反: 
 
1.《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1)(d)條的規定。 
 
2.《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 
 
3.《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4.《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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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浦有限公司 (TC000638)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9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在客戶未有為身分識別的目的而現身時執行特定的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1)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 
 
4.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5.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公開讉責、命令持牌人採取糾正行動及施加港幣10,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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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昇盛商業咨詢有限公司 (TC003030)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文件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12,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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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睿聯商業咨詢有限公司 (TC003381) | 
                              持牌人違反: 
 
1. 《打擊洗錢條例》第53J條向持牌人施加的牌照條件第2項,即持牌人沒有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事宜,設立充分及適當的政策、程式及管控措施,並以政策綱領或其他書面檔作為證明。 
 
2.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設立及維持為履行附表2第3、4、5、9、10及15條所指的責任的目的並且不抵觸《打擊洗錢條例》的有效措施。 
 
3.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23條的規定,即持牌人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適當的預防措施存在,以防止附表2第2或3部的任何規定遭違反;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 
                              
                              	 
                                施加港幣8,000元的罰款 (決定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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