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个案概要
| 被告 | 控罪性质 | 判决 |
|---|---|---|
| 陈志明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二十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000元。 |
| 李天恩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
| 童瑞琼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 |
| 陈澳维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7,000元。 |
| 刘昊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
| 景顺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前董事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
| Viamondo Group Limited董事及最终拥有人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
| West Union Global Limited 及 IBFS Global Limited前董事及最终拥有人 | 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成为一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S(1)条。 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成为一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董事,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U(1)条。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被裁定合共六项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 |
| 香港公司注册咨询环球秘书有限公司前董事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数据,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3,000元。 |
| 臻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5,000元。 |
| 超然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前董事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6,000元。 |
| 新思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董事 | 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 |
被告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