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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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定義,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是指為恐怖主義行為、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組織籌集資金。關於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請特別注意《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下稱「《聯合國反恐條例》」)的條文。除其他事項外,《聯合國反恐條例》訂明,向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提供或籌集財產,或向他們提供任何財產或金融(或有關的)服務,均屬違法。請參閱《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第8章,該指引列舉了《聯合國反恐條例》的相關條文所訂明的規定及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的其他規定。

經修訂的《聯合國反恐條例》已於2018年5月生效。有關修訂進一步禁止任何人處理指明的恐怖分子財產,或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財產(《聯合國反恐條例》第8A條),以及禁止資助任何人往來不同國家以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聯合國反恐條例》第11L條)。

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

關於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方面,請特別注意《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的條文,以及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訂立的規例:《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第537AE章)《聯合國制裁(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伊朗)規例》(第537BV章)。該兩條規例分別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及伊朗實施制裁。

懷疑與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者有關的活動、交易或關係,必須小心處理。因為根據《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4條,某人(下稱「該人」)提供任何服務予他人,而該人基於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該等服務可能涉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即屬犯罪。提供服務涵蓋多種行為,包括借出款項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財政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