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入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网站的网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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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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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用户(下称「用户」)如要求使用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通过公司注册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网站(下称「本网站」)所提供的网上服务(下称「网上服务」),处长必先收到用户确认接纳下文所列条款及条件后方同意提供此等服务,让用户使用由处长通过本网站所提供的网上服务。 |
网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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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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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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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不损害本文所载其他条款及条件的一般性原则下,用户必先备有所需的电脑硬件、软件和通讯线路,否则不能使用所需网上服务。用户须自行安排及负责有关的电脑硬件、软件、网络和通讯线路,并与供应商订立有关合约及承担全部所需开支,处长不会就用户的有关安排所引起的义务、蒙受任何开支损失或责任负责。 |
4. | 用户须向处长申请一个用户帐户,以便接达本网站的网上服务。用户帐户如未完成登记程序(包括启动用户帐户的程序),网上服务便不能接达。 |
5. | 用户确认如因任何理由未能接达本网站的网上服务,在此情况下,用户并不会获宽免任何《打击洗钱条例》所规定须负上的义务,包括向处长交付文件或提供资料。 |
6. | 用户确认能接达及使用网上服务所需的用户名称及密码属机密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用户须真诚地以合理的谨慎及应尽的努力,把其用户名称及密码保密,并不得在任何时间及情况下,授权其他人士代表用户使用其用户名称及密码与处长联系。凡使用用户名称及密码而得以接达网上服务者,将被视作用户本人使用网上服务。 |
7. | 用户须就使用其用户名称进行的任何交易,包括此等交易所需的费用负责。处长没有责任调查或核实使用用户名称的人是否有权使用该用户名称。如处长及公司注册处 (下称「注册处」) 因用户使用或涉及使用网上服务而招致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用户同意向处长及注册处作出弥偿。 |
8. | 用户确认注册处对于就网上服务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拥有所有权益及版权,并承诺在事先未获得处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会以任何形式出售资料,亦不会复制文件,从中制作产品作转售用途。 |
9. | 用户须就网上服务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遵从所有与资料保护和版权有关的法例及法律。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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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户要求提供网上服务后,必须就其要求及据此而获得的服务,透过电子付款服务平台清缴有关费用。 |
11. | 当用户通过本网站获得网上服务,并支付《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A所规定的有关费用,已缴款项将不获退还。 |
更改或终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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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处长保留可更改、暂停或中止可提供予用户的网上服务任何方面的权利的酌情权,而无须事先给予通知。处长无须因更改、暂停或中止网上服务而对用户或任何第三者负上责任。 |
13. | 如用户违反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处长可暂停或终止向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而无须事先给予通知。用户确认处长有权以任何理由及无须事先给予通知的情况下,冻结用户接达本网站的网上服务或结束其帐户。 |
14. | 用户可以联线方式终止或结束其帐户,但有关的终止或结束帐户安排不得损害处长及/或注册处就用户先前违反条款及条件所载的义务而应得的任何权利。 |
15. | 处长保留增补、删除及/或更改使用网上服务的条款及条件的权利。这些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更改,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将会张贴于本网站的网页内。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一经张贴,用户如使用或继续使用网上服务,将会构成用户同意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和所有更改。 |
不得转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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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文所载条款及条件规定的用户权利及义务属用户个人所有,用户不得把这些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的该等权利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或处置而转予任何第三者,或准许转让予或处置而转予任何第三者。 |
法律责任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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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处通过网上服务所提供的资料乃来自向注册处提交的文件。对于因任何原因而提供了任何不准确或不全面的资料,导致任何人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开支、赔偿和责任,注册处概不负责。 |
18. | 处长不保证供本网站收发资料、讯息或指示的联线网络的可靠性。对于因通讯设施停顿或发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资料、讯息或指示延迟或无法传送、接收或执行的情况,处长、注册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官员或雇员概不负责。对于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开支、赔偿和责任,处长、注册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官员或雇员亦概不负责。 |
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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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处长会把通知及讯息发送到用户透过登入其帐户而得以接达的信息匣,或用户为使用网上服务而向处长提供的最后电邮地址。 |
20. | 用户确认使用或继续使用或继续持有其帐户便构成用户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由处长发出的通知及讯息。 |
21. | 用户为使用网上服务而向处长提供的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电邮地址、传真号码或其他资料,如有任何更改,须立即通知处长。 |
管限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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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 |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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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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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下称「《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 ) 提供的个人资料,处长会作为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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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处长提供所须的个人资料属《打击洗钱条例》的规定。如未能提供所须的个人资料,公司注册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通知书。 |
获转交资料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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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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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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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条文,适用于如何使用从登记册取得的个人资料。任何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如将资料作为并非「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所述的用途,或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均须支付补偿,并可能遭受根据该条例而采取的执法行动。 |
5. |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和22条规定,任何个人均有权查阅与更正处长备存的登记册内有关其本人的资料。如须查阅和更正这些资料,可到以下办事处提出要求: |
香港九龙九龙湾宏远街1号 「一号九龙」12楼1208室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