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登入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網站的網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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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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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用戶(下稱「用戶」)如要求使用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通過公司註冊處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網站(下稱「本網站」)所提供的網上服務(下稱「網上服務」),處長必先收到用戶確認接納下文所列條款及條件後方同意提供此等服務,讓用戶使用由處長通過本網站所提供的網上服務。 |
網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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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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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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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不損害本文所載其他條款及條件的一般性原則下,用戶必先備有所需的電腦硬件、軟件和通訊線路,否則不能使用所需網上服務。用戶須自行安排及負責有關的電腦硬件、軟件、網絡和通訊線路,並與供應商訂立有關合約及承擔全部所需開支,處長不會就用戶的有關安排所引起的義務、蒙受任何開支損失或責任負責。 |
4. | 用戶須向處長申請一個用戶帳戶,以便接達本網站的網上服務。用戶帳戶如未完成登記程序(包括啟動用戶帳戶的程序),網上服務便不能接達。 |
5. | 用戶確認如因任何理由未能接達本網站的網上服務,在此情況下,用戶並不會獲寬免任何《打擊洗錢條例》所規定須負上的義務,包括向處長交付文件或提供資料。 |
6. | 用戶確認能接達及使用網上服務所需的用戶名稱及密碼屬機密資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用戶須真誠地以合理的謹慎及應盡的努力,把其用戶名稱及密碼保密,並不得在任何時間及情況下,授權其他人士代表用戶使用其用戶名稱及密碼與處長聯繫。凡使用用戶名稱及密碼而得以接達網上服務者,將被視作用戶本人使用網上服務。 |
7. | 用戶須就使用其用戶名稱進行的任何交易,包括此等交易所需的費用負責。處長沒有責任調查或核實使用用戶名稱的人是否有權使用該用戶名稱。如處長及公司註冊處 (下稱「註冊處」) 因用戶使用或涉及使用網上服務而招致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用戶同意向處長及註冊處作出彌償。 |
8. | 用戶確認註冊處對於就網上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擁有所有權益及版權,並承諾在事先未獲得處長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會以任何形式出售資料,亦不會複製文件,從中製作產品作轉售用途。 |
9. | 用戶須就網上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遵從所有與資料保護和版權有關的法例及法律。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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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戶要求提供網上服務後,必須就其要求及據此而獲得的服務,透過電子付款服務平台清繳有關費用。 |
11. | 當用戶通過本網站獲得網上服務,並支付《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A所規定的有關費用,已繳款項將不獲退還。 |
更改或終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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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處長保留可更改、暫停或中止可提供予用戶的網上服務任何方面的權利的酌情權,而無須事先給予通知。處長無須因更改、暫停或中止網上服務而對用戶或任何第三者負上責任。 |
13. | 如用戶違反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處長可暫停或終止向用戶提供網上服務,而無須事先給予通知。用戶確認處長有權以任何理由及無須事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凍結用戶接達本網站的網上服務或結束其帳戶。 |
14. | 用戶可以聯線方式終止或結束其帳戶,但有關的終止或結束帳戶安排不得損害處長及/或註冊處就用戶先前違反條款及條件所載的義務而應得的任何權利。 |
15. | 處長保留增補、刪除及/或更改使用網上服務的條款及條件的權利。這些條款及條件如有任何更改,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將會張貼於本網站的網頁內。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一經張貼,用戶如使用或繼續使用網上服務,將會構成用戶同意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和所有更改。 |
不得轉讓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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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文所載條款及條件規定的用戶權利及義務屬用戶個人所有,用戶不得把這些條款及條件所規定的該等權利及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予或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或准許轉讓予或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 |
法律責任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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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註冊處通過網上服務所提供的資料乃來自向註冊處提交的文件。對於因任何原因而提供了任何不準確或不全面的資料,導致任何人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賠償和責任,註冊處概不負責。 |
18. | 處長不保證供本網站收發資料、訊息或指示的聯線網絡的可靠性。對於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資料、訊息或指示延遲或無法傳送、接收或執行的情況,處長、註冊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官員或僱員概不負責。對於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賠償和責任,處長、註冊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官員或僱員亦概不負責。 |
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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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處長會把通知及訊息發送到用戶透過登入其帳戶而得以接達的信息匣,或用戶為使用網上服務而向處長提供的最後電郵地址。 |
20. | 用戶確認使用或繼續使用或繼續持有其帳戶便構成用戶同意以電子方式接收由處長發出的通知及訊息。 |
21. | 用戶為使用網上服務而向處長提供的地址、聯絡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傳真號碼或其他資料,如有任何更改,須立即通知處長。 |
管限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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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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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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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下稱「《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向公司註冊處處長 (下稱「處長」) 提供的個人資料,處長會作為下列一項或一項以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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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處長提供所須的個人資料屬《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如未能提供所須的個人資料,公司註冊處將無法處理有關申請/通知書。 |
獲轉交資料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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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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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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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條文,適用於如何使用從登記冊取得的個人資料。任何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如將資料作為並非「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所述的用途,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均須支付補償,並可能遭受根據該條例而採取的執法行動。 |
5. |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和22條規定,任何個人均有權查閱與更正處長備存的登記冊內有關其本人的資料。如須查閱和更正這些資料,可到以下辦事處提出要求: |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遠街1號 「一號九龍」12樓1208室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 |